收养未登记,养子的继承权如何保护?
案情简介:
1951年曾小夏生父病重,临终在族人的见证下将幼子交托四弟曾怀作为嗣子抚养。曾小夏与曾怀叔侄相称,并未改口。因曾怀单身在沪工作,不便将曾小夏带在身边,曾小夏在老家随祖母一起生活,曾怀负责其生活教育费用等直至其1965年大学毕业。曾小夏大学毕业后即到上海参加工作,并将户口以“嗣子”的名义迁入曾怀家。曾怀与妻子王花婚后未生育子女,曾小夏婚后仍与曾怀来往密切,互有照顾。
去年4月,曾怀病逝,曾小夏负责操办葬礼并以侄子身份答谢宾客。后王花生病,曾小夏夫妇多照顾。然而,去年年底,养母王花找到曾小夏,表示他们老夫妻共有房屋、存款等价值320万元左右,由其给付曾小夏40万元,要曾小夏到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权。曾小夏当场予以拒绝。事后得知,曾怀病逝后,王花至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被告知,其户籍资料中反映曾怀有一嗣子曾小夏,因此不同意出具公证书,于是发生了王花要求曾小夏放弃继承权的事情。之后,王花将曾小夏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为曾怀遗产唯一法定继承人。
由于立嗣时间久远,双方未写立嗣书且自己从未改口称曾怀为父亲,如何证明自己是曾怀遗产的继承人之一?面对原告提供的自己作的叔侄相称的悼词、曾怀称自己为侄子的人事档案,曾小夏绞尽脑汁回想这几十年能证明其与曾怀养父子事实的证据。
庭审中,曾小夏申请两证人(当时立嗣的见证者)出庭作证,提供曾怀户籍资料以证明其确为曾怀嗣子,并申请法院调取其个人以及曾怀的人事档案。档案显示,1967年曾小夏曾与曾怀共同生活,且全部档案中双方皆将对方视为家庭成员或重要社会关系对待,从未遗漏。另外,对曾怀负责曾小夏大学毕业前生活教育费用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而原告则认为,曾小夏确以曾怀名义将户口迁入原告家,但我国法律并无嗣子享有继承权的规定,且两家虽有来往,但曾怀生活护理基本由自己照顾。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曾小夏对曾怀遗产享有继承权,一审判决:房产、存款归王花所有,王花给付曾小夏79万元。
律师说法:
问:曾怀和曾小夏的收养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小夏是否有继承权?
答:1951年,曾怀将收曾小夏为嗣子,结合当时的风俗习惯而言,嗣子其实就是收养法中的养子,但由于这种收养关系未到民政部门登记,所以是一种事实收养关系。我国现行《收养法》是1991年12月颁布的,该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但依据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曾怀与曾小夏之间的关系不能依据现行的《收养法》,而只能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来确定。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你父母与罗某的收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根据该规定,曾小夏作为曾怀的养子,其完全有权继承养父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