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收养证明样本
以下是收养人单位证明书的范文,应该民政局都有的。
事实收养证明(编号:)
兹有区街道(镇)和(收养人姓名)事实收养弃婴(男、女),年龄岁。
经审查,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收养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现有子女数身份证号码
事实:
(此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涂改无效。)
区民政局(公章)出证员签名
年月日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5、送养人的居民户口本、身份证(组织做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
1、收养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同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3、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