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各国遗产税是怎么收的

  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贫富分化的加重,遗产税逐步成为一个固定的税种,主要目的在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贫富差距,而政府获取财富的作用大大削弱了。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的遗产税。

  在美国和英国,实施对死者的全部资产征税的制度,被称为总遗产税制。1976年,美国修改了联邦财产转移税,统一了生前赠与税和死后遗产税的税率为18%~55%,具体税率依据应纳税遗产价值的总额来确定。同时规定了60万美元为起征点。其后经过了多次变化,2013年,美国联邦遗产税的起征点是525万美元,超出部分税率为40%。在英国,起征点为32.5万英镑,夫妻俩共同继承的起征点为65万英镑,税率为40%。这种制度不管死者与继承人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或有没有关系,而是统一将继承财产或是管理财产的人员当作纳税人,一般设有起征点,并规定超额累进税率。

  在日本、德国、荷兰等国,实施的是不同于英美国家的遗产税制度,其收税对象是分到遗产份额的各继承人,被称为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当存在多个继承人时,继承税制才与总遗产税制不同,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则是一样的效果。日本的遗产税采取累进税率,计算时以继承人所继承的纯遗产为基础,要先扣除被继承人的债务及丧葬费用。日本的遗产税税率最高达到70%,通常未亡配偶继承的遗产在一定限度内免征遗产税。分遗产税制通常采用累进税率,同等情况下,所得遗产越多,税率越高;继承人越少,税率越高。这种制度往往考虑继承者与死者的关系,关系越亲密,承担的税越少。

  此外,还有一种制度被称为总分遗产税制。它是对遗产先征收遗产税,然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遗产收继承税。以前意大利采用这种模式,后来停止征收。

  这三种不同的征税方式各有优缺点,英美国家的制度是先纳税后分遗产,计算简单,征管便利,税额有保障,还能有效避免纳税人偷税漏税。日本等国的制度是先分遗产再纳税,考虑到继承人的负担能力,鼓励财富分散,体现了公平原则。这两种制度中,一种制度的优点恰好是另一种制度的缺点。然而,结合了两者优点的总分遗产税制度,无奈征收成本高,且存在重复征收的可能,在实际应用中较为少见。其实,遗产税的规定也并非固定、唯一的模式,如在美国,除了一般的总遗产税外,还有隔代遗产税等等,每个国家都会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来具体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