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险人能以交强险为由拒绝赔偿吗

  保险人不能以交强险为由拒绝赔偿,对于交强险,投保人有故意行为造成损失等,一般属于交强险的免责条款,所以有些保险人发现投保人符合免责条款的,就会选择拒绝赔偿,这将直接导致受害人损失。但是,即使发生交强险的免责情况,保险人其实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不负赔偿责任情况如下: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对此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例如:自杀等碰瓷行为;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本车人员、投保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1、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

  3、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4、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5、合同期满交强险标志自动作废,若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保监会依法对各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交警及机动车管理单位依法对机动车办理交强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法律保护公民的利益是百分之百的,但法律的保护是建立在一定的标准之上的,并非是你认为是就是,法律需要进行一定判别。也许正是因为如此,我们的社会才会呈现出目前的安稳状态。为了这种和平状态的持续,还望都能按法律规定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