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部分建筑使用年限过期补地价续期者寥寥无几
最早提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深圳,也最早面临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问题。虽然深圳市就此问题已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据记者了解,到目前为止,真正去政府办理延期手续的业主“寥寥无几”。
2002年,建于1983年的深圳第一栋高楼——国际商业大厦,由于其土地使用年限为“1982年1月1日到2001年12月31日”,这个项目成为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典型。
深圳成立特区的早期,在1987年之前共划拨了73平方公里的土地。
根据深圳早期的土地使用年限规定:工业用地最长年限为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用地50年。该标准明显低于国家后来确定的统一标准。
进入2000年后,深圳陆续有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主要是房地产证登记的土地使用年限或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深圳有关官员表示,而开发时间较早的罗湖区的一些商业、办公用地则比较明显。这些项目中的代表有:国商大厦的土地在2001年12月31日到期,寰宇大酒店土地2002年2月3日到期,鸿图大酒店以及盛华大酒店土地使用权到期日则为2001年2月25日。
在大多数城市,土地使用权到期也许还是一个遥远的问题,但在深圳,它所带来的困扰已经实实在在地摆在不少人面前。据悉,一批面临到期的房产出租、出售都很困难,即使一些早年抵押给银行的闲置房产,银行也没法处置。
2004年6月,深圳市政府公布了《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让这一问题得到暂时性解决。
根据《规定》,到期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延长方式包括补交地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支付土地租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如果续期的年限在国家规定的最长土地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范围内,补交地价数额为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限修正,补交地价款,一次性支付;土地租金按年支付,其标准由市国土管理部门定期公布。
上述《规定》还声明,到期房地产不办理续期手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消失,其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建造成本折旧补偿。
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多少业主真正地去政府部门办理过有关房屋续期事宜。有分析人士认为,主要是政府没有出台可行的政策,续期所需补交的高昂地价,让很多人望而却步。
值得提及的是,深圳出台的上述规定主要针对政府早期划拨的土地,以及极少部分出让的土地。对于超出了国家标准的使用年限,深圳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