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土资源部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项建设用地业务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使用。
使用本项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决定书的规定。
本项土地的划拨使用权依法进行登记后,受法律保护。
签发机关:
签发时间:年月日
摘要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土地使用权人
建设项目名称
土地位置
地块编号
宗地号
土地四至:东、南、西、北(详见附图);
批准土地面积平方米(公顷);
其中公共用地平方米(公顷)。
一般规定
一、本决定书项下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本项土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三、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原批准划拨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需转让、出租、抵押该土地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或者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土地使用者组建或改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企业涉及本项划拨土地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六、土地界址和界桩,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用地范围和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坐标,指定专职机构产地勘测划定和埋设。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七、土地使用者应妥善保护好该土地的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立即向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八、政府根据需要,可要求划拨土地使用者承担副产品分公共道路或公共设施建设。
九、政府有关和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划拨土地内进行检查,以确保土地用途和开发利用不违反本决定书的规定。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拨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特别规定
一、本决定书项下的土地只限于作用途,用于建设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名称填写)。划拨土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性质,建筑占地平方米;
2、附属建筑物;建筑占地平方米;
3、建筑容积率;
4、建筑密度;
5、建筑限高
6、绿化比例;
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或者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为准。
二、土地使用者应在划拨土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化共、公益工程,并在建成后交还政府:
1、;
2、;
3、
三、土地使用者应允许政府规划的下列工程在划拨土地范围内建造或者通过而无需作任何土地补偿:
1、;
2、;
3、
四、本决定书项下的建设项目应于年月之前开工建设,并于年
月之前竣工;或者自开工之日起天之内完成项目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用)的%的建筑工程量。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申请延期开工建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