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决定书核发程序
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申请人(单位)需提交如下资料:
1、申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
2、政府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三份);
4、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结案证明;
5、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提交市建委的立项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
7、建筑用地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8、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9、土地使用者法人资格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