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划拨决定书怎么办理

  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申请人(单位)需提交如下资料:

  1、申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

  2、政府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三份)。

  4、项目用地范围内居民和原用地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结案证明。

  5、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提交市建委的立项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

  7、建筑用地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8、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9、土地使用者法人资格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