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制定强制执行法应统一行政民事

  李克杰

  5月21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民事经济司法研究中心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研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这部早在7年前便酝酿的草案已经12易其稿,最大特点在于它是旨在统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财产执行部分的统一强制执行法。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缺乏强制执行法,造成了公众反响强烈且持续已久的法院执行难,也出现了行政执法中的滥用强制现象,行政权力不断膨胀,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已经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事实上,国家最高立法者早已注意到了这一法律体系缺陷,多年前已经着手强制执行法的起草准备工作,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更把制定行政强制法列入立法规划。

  不过,在立法实践上,到底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还是针对不同的法律领域分别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和行政强制执行法,到目前为止是有严重分歧的。许多人认为,由于行政领域和司法领域通行不同的原则,而且权力性质不同,国家应就民事(司法)领域的强制执行和行政领域的强制执行分别立法,这样一来既不会遭遇立法技术上的难题,也可以充分尊重司法和行政这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公共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以及之后的立法实践,也显示这种分类立法的观点是占主导地位的。

  看来,我国在强制执行立法中,很可能形成行政强制法和民事强制法并存的局面。然而,笔者却认为,这种立法思路是很值得商榷的。因为它将行政强制和民事强制截然对立起来,极不利于两类强制执行的配合和衔接。很有必要重新调整立法思路,认真探讨一下统一的强制执行法立法模式。

  首先,笔者认为,法治是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行政强制,还是司法(民事)强制,规范权力,严格程序却是共同的要求。因此,在这个问题上,行政强制和民事强制是没有本质差别的。事实上,随着法治程度的不断提高,专门由行政权力进行的强制将会越来越少,而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和范围日益扩大,从这个意义上讲,绝大多数行政强制最终都将体现为司法强制。因此,在规范强制执行问题上,没有必要各自单独立法。

  不可否认,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可能涉及司法体制的变化,而这恰恰与我国正在推进中的司法体制改革同步,应该也必须进行同步设计。如果相反,在制定强制执行法时,仍然按照固有的体制框架进行设计,而这些框架恰恰是很快就会被改革的,那么,一旦切实推进了改革,相应的立法就会立即滞后于体制,这样的立法其实就是无用功。何况,当前已近成为痼疾的执行难,直接与现行的体制缺陷密切相关,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来理顺不合理的体制,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作者系法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