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法律特征及其区别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的法律特征
1、被执行主体变更的主要原因是基于一定的财产、资金流转的法律事实。即如果没有公民死亡遗产被继承、企业合并、产权转让等法律事实的出现,就不能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
2、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具有有限性,即被裁定变更的主体履行的义务一般不是无限责任,大多在受益的范围或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对继承被执行主体遗产的民事主体,只能裁定其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或不足部分不承担偿付责任。如对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被执行主体,只能裁定其开办单位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扩大理解或任意裁定变更。
3、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二)被执行主体追加的法律特征
1、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是发生在执行程序中。
2、被执行主体追加的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主体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定的义务。
3、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必须是与原被执行主体具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具体表现为同一性、责任性、连带性。所谓同一性,是指追加的被执行主体与原被执行主体相当于同一个民事主体,因而权利、义务具有同一性,如私营独资企业业主与该企业的关系。所谓责任性,是指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对原被执行主体债务履行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如特定物的持有者有交付执行标的的义务。所谓连带性,是指追加的被执行主体与原被执行主体具有权利、义务的连带性,二者不可分割,如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追加被执行主体后,原被执行主体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并未消除,其与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形成共同的被执行主体,这可以说是被执行主体追加比较显著的特征之一,也是与被执行主体变更的主要区别之一。
5、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追加。
(三)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区别和联系
1、二者的联系。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都是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对生效法律文书中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改变。从词义上看,变更为“变化、更换”之意,追加为“因遗漏而增加”之意。从广义上讲,追加亦是一种变化,因此追加包括在变更里面。
2、二者的主要区别。从狭义上讲,追加与变更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变更重在“更换”,追加重在“增加”,二者在涵义上是不相同的。一是基于的法律事实不同。变更是基于被执行主体已经消亡,无被执行主体存在,追加则是基于被执行主体虽存在但无能力履行;二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一样。三是二者对新的被执行主体的要求不一样。在变更中,新的被执行主体与原被执行主体是权利、义务承受关系,在追加中,追加的被执行主体与原被执行主体具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
二、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作为一种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改变,其后果往往是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必须承担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运作时,必须慎重、准确,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要依法定程序进行裁定,变更、追加是审执并用,对收集的证据要进行质证认证。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执行人员应全面、合法、客观地收集有关证据;其次,执行员应组成合议庭合议,并逐级汇报,必要时上报院长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后,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一定要下达裁定书,裁定的内容要明确、清楚。
(二)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裁定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就是说,凡是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都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不必由审判庭办理,无论执行何种生效法律文书,不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甚至生效的支付令等,还是法院外的其他法律文书,即仲裁裁决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不论生效判决是一审还是二审、再审作出的,凡是需要变更或追加主体的,都一律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