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议严管以物抵债执行方式
近来,杨浦法院在处理执行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无现金支付到期债务时,常将所有的财物作价交付债权人,即用以物抵债的形式。这种抵债形式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状况,但也牵连出一些新的问题。
因为,大部分的债权人是出于无奈接受这种方式的,但抵债物品往往不能弥补其损失;另外,一些人会找借口迟迟不履行债务,待法院强制执行时,便主动提出以物抵债,并将一些不能通过正常渠道流通的低劣商品用来抵债,使之成为销赃和抛售低劣货品的渠道。所以法院认为立法部门应当对这一方式进行强制管理,制定详细规定和适用标准,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