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执行回转不能,我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我是昆明市一木材公司的总经理,1997年11月17日,秦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公司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财产,同日该法院作出裁定扣押了我公司价值38万元的物资。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院五次执行现金人民币83万余元。2000年8月5日我向省高院申诉,12月6日省高院裁定提审。2001年1月2日省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作出判决。同年4月16日我又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回转,但无法执行回转,责任在谁?我已于2003年2月8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这样做对吗?

  昆明市秦先生

  秦先生: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本案为什么会发生执行回转不能,是因为秦某在起诉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未提供担保,法院本应裁定驳回申请,而裁定予以保全所致。由于执行回转不能,你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做法是对的。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提醒注意的是,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不要轻易放弃申请复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