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召集职能部门研究不动产执行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招商引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深入开展,因不动产(含违章建筑)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的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也相应增多,难度也越来越大。如:一些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建筑物,按理不应成为执行标的,但它事实上存在着,很显然具有一定的价值,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债权人又坚持要执行该违章建筑,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之委托估价或经当事人议价后,将地上建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裁定归执行债权人所有,然后,执行债权人凭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诸如此类“房产”,一无用地审批手续,二无建设、规划手续,遇有拆迁时,难免产生一些矛盾。
又如:为了发展经济,许多镇、村积极招商引资办厂,没有经过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建起了大量的厂房、工棚。然而,当这些外商赚足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留下巨额贷款要集体来背。再如: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显然此类土地使用权也具有有一定的价值,但是国土管理部门往往要求支付出让金以后方可转让,而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债权人本身债权未能实现,不得已接受以土地使用权抵款,还要再支付巨额的出让金,往往执行债权人无法承受的,人民法院怎么执,怎么裁,又成了新的难点,等等。对于这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处理,成为困扰法院的一个又一个难题。
与会代表对该院执行局近年来“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同时,从各自所在行政机关的职能出发,提了许多好的、建设性意见,在联席会议上,也达成了一些共识。
该院分管领导孙金华表示,在将违章建筑作为抵债标的时,执行局应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事前的沟通。对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可能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房产,执行债权人坚持要求执行的,执行承办人应将建筑物的权利瑕疵及存在的风险告知执行债权人,此类建筑物的执行只发裁定,不发强制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债权人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须补办相关的用地、建设、规划等手续后,按正常程序前往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对今后有关不动产的处分性措施的裁定一律不得使用填写式格式裁定,此类裁定经执行承办人拟稿后,交部门分管领导核稿,由分管院长签发,做到层层把关,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