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复议行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一中行初字第164号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北京龙霸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龙霸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3年1月29日作出的商评字〔2003〕第0263号《关于第1416325号“统士TONGSHI”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2003〕第0263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该裁定的相对方北京帝王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帝王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0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龙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刘志军,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继连、臧宝清,第三人帝王公司的代表人袁章龙、林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第0263号裁定系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第1416325号“统士TONGSHI”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作出的。其在裁定中认定:一、在龙霸公司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已经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其对注册商标“统一”、“M0narch”的组合使用的标识亦已经成为相关消费者识别帝王公司商品的显著标志。龙霸公司作为帝王公司的同行业者,曾因其“龙霸LONGBA”润滑油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帝王公司的“统一”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受到过行政处罚。因此,龙霸公司选择“统”字作为被异议商标的首字,具有摹仿帝王公司商标的故意。二、被异议商标“统士TONGSHI”是由汉字及其拼音和装饰框图形组合而成,其中汉字“统士”起主要识别作用,拼音和装饰框图形起辅助作用。被异议商标与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相比较,首字相同,且字体及排列形式相近,两商标长方形装饰框图形的基本特征及其与汉字的组合方式也基本相同,从而使两商标在排列组合和整体特征上构成近似。鉴于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即“润滑油”上,容易使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统一”商标的系列商标之一,从而发生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被异议商标“统士TONGSHI”的汉字和拼音的组合形式与帝王公司实际使用的两注册商标的组合形式“统一M0narch”在整体结构和外观上也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又没有固定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帝王公司商标相混淆。三、经龙霸公司许可的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者中石统一公司有关“真正的统一人士在经营”,“中石新世纪统一新产品”等宣传,更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与帝王公司商标相联系,也增加了混淆的可能性。四、龙霸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通过使用已与帝王公司商标形成明显区别,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应予注册的理由。五、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志,其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区别商品的来源。禁止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以此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要求之一。本案被异议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因而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所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帝王公司所提异议复审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龙霸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第1416325号“统士TONGSHI”商标不予注册。

  龙霸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一、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和“M0narch”商标是两个单独注册的商标,而龙霸公司的“统士TONGSHI”商标是中文及其汉语拼音的组合商标。帝王公司只能将“统一”商标或者“M0narch”商标单独与“统士TONGSHI”组合商标进行比对,而裁定书却将帝王公司的两个单独商标叠加在一起与原告的一个组合商标进行了比对。其次,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和“M0narch”商标以及龙霸公司的“统士TONGSHI”商标在申请注册时都没有指定文字的字体和颜色。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使用相同字体、相同颜色和相同底色的特定前提下进行了比对,视觉效果自然接近。再次,龙霸公司就“统士TONGSHI”提出注册申请的时间是1999年4月12日,帝王公司则直到2000年12月14日才将“统一”和“M0narch”两个商标组合起来提出注册申请。裁定书将在后申请商标的组合方式对抗龙霸公司在先申请商标的组合方式,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帝王公司的“统一”商标使用的长方形装饰框,是国内外润滑油生产行业一贯使用的包装桶的外形轮廓,帝王公司不能独占使用该形状。二、裁定书适用法律不当。认定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应严格依照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商标比对,而不应适用其他法律。裁定书以所谓龙霸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与帝王公司的产品包装装潢近似、龙霸公司的企业宣传用语容易使消费者误认的理由,认定第1416325号“统士TONGSHI”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不应予核准注册,是适用法律错误。三、帝王公司企图垄断所有“统”字系列文字商标的做法,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经过多年经营,龙霸公司在全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一旦不分字体、颜色一概禁止龙霸公司使用“统士TONGSHI”商标,必将给龙霸公司带来灭顶之灾,同时也不利于国内整个润滑油生产行业的发展和繁荣。综上,龙霸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2003]第0263号裁定。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其做出的裁定书是以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及商标审查基准为依据,充分考虑了帝王公司“统一”商标的使用及其在同行业的知名度,全面分析了原告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与帝王公司“统一”商标的整体外观特征,两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及其在市场上容易引起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以及原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动机,不存在原告所称的统士商标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问题。此外,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应禁止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保护商标专有权,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据此,其在统士商标裁定书中认为,原告曾因其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帝王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受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这足以证明原告明知帝王公司“统一”商标及其使用方式,原告申请被异议商标,具有摹仿帝王公司“统一”商标的故意。被异议商标许可使用者北京市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有关“真正的统一人士在经营”,“中石新世纪统一新产品”等企业宣传用语,更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与帝王“统一”商标相联系,增加了被异议商标与帝王公司“统一”商标混淆的可能性。由此可见,统士商标裁定书是严格按照商标法规定作出的,没有仅仅依据产品包装装潢及企业宣传用语来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帝王公司“统一”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法院判决维持〔2003〕第0263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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