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孩子怎么解除关系
1、根据《收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5)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3、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2)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3)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4、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现实中,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在这个时候,当事人要注意作出处理。不然日后要是产生纠纷的话,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得不到保障了。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
解除收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3、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