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解除收养关系还需履行赡养义务吗?

  李先生和妻子结婚多年没有生育子女,他们通过民政局收养了一个孩子小李。由于李先生和小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争吵,于是小李在年满20周岁时,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那么,李先生与小李之间能否解除收养关系呢?《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李先生和小李通过民政局办理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虽然当时小李已经成年,但收养关系也是可以解除的。

  现在李先生由于年事已高,又无生活来源于是就想让小李对其进行赡养,然而小李认为收养关系已经解除,他就没有必要承担赡养的义务。收养关系解除后,小李是否还有义务赡养李先生呢?《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此,本案中虽然李先生与小李解除了收养关系,但现在李先生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小李就仍然负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