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什么效力,一定恢复与生父母的关系吗

  收养关系解除后有以下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3、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6、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解除收养关系不一定恢复与生父母的关系,如果养子女未成年的话,就一定恢复,养子女成年的话,就要看双方意愿了,由双方协商确定。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双方均愿意恢复,则可恢复;一方愿意或双方均不愿意,则其与生父母的关系不会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还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