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就得“净身出户”吗

  养父以与养子解除收养关系为由,要养子“净身出户”,不仅拆除了养子的房屋,还占用了养子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近日,安徽省砀山县周寨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因解除收养关系引发的侵权案,养子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维护。

  30年前,婚后多年未育的砀山县周寨镇村民郭甲收养了1个2岁的男孩,取名郭乙,这个孩子给郭家带来好运,第二年郭甲就生育了一子郭兵。多年来,郭甲对郭乙视为己出,郭乙与郭兵也情同手足。可兄弟俩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闹纠纷,时间长了养父郭甲对郭乙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为缓和与弟弟郭兵的矛盾,4年前,郭乙把孩子托付给岳母,和妻子一起外出打工,每年春节回家,他都及时去看望养父,给养父送去年货和生活费。没想到,今年春节前,在外地打工的郭乙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得知养父起诉要解除与他的收养关系。郭乙急忙从外地赶回,但无论怎么劝说,养父执意要与其解除收养关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于春节前达成了双方解除收养关系、郭乙给付郭甲生活费1万元的协议。然而,节后郭乙刚到打工地,就突然接到邻居的电话,说他的养父和弟弟正在拆他的房子,把他的承包地也占了。郭乙急忙打电话向村干部求助,并匆匆赶回家。当他质问养父和弟弟为何这样绝情时,郭甲和郭兵竟振振有词地说,既然收养关系解除了,家里的一切都与郭乙没有关系了,郭乙应该“净身出户”。在村镇干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郭乙申请周寨司法所调解,要求郭甲、郭兵父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司法所认为,首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对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郭乙与郭甲虽然解除了收养关系,但郭乙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郭乙依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尽管郭乙的房屋是郭甲为其结婚修建的,但这是郭甲对郭乙的一种赠与行为,其房屋所有权应归郭乙,况且在双方解除收养关系时,郭乙已经给付了郭甲生活费。因此,郭甲、郭兵父子拆除郭乙房屋是一种侵权行为,占用郭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主张于法无据。

  通过司法所的释法明理,郭甲、郭兵父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答应立刻停止侵权,返还占用郭乙的承包地;郭乙也放弃了要求郭甲、郭兵父子赔偿拆除其房屋所造成损失的申请。在司法所的主持下,双方就此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