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欲解除收养关系,被要求赔偿合理吗

  摘要:《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网友“左边的右边”问:养父母收养我13年。现我已独立,但他们仍对我全面管制,导致我们关系日益恶化。我想和他们解除收养关系,但他们扬言要是解除收养就必须赔偿他们这13年来的相关抚养费用。请问,他们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