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女子与养子30年母子情分,缘何要起诉解除关系

  30年前,见妹妹阿芳(化名)膝下无子,兄长阿统(化名)将儿子阿勇(化名)送给阿芳抚养;30年后,阿芳一心一意要斩断与阿勇的养母子情分,这到底是为何?

  30年养母子关系

  她起诉要解除

  30多年前,惠安人阿芳的丈夫不幸离世。虽然她已经有两个女儿,但长大后,女儿一出嫁成家,阿芳的晚年谁来照顾呢?

  此情此景,也引起了阿统的关心。看到妹妹晚年有可能面临的孤单,有多个儿子的阿统,将其中一个儿子即阿勇送给阿芳作为养子。当时阿勇尚未满10周岁。

  斗转星移,30年过去了,阿芳已步入晚年,阿勇也娶妻成家。然而,有着30年母子情分的他们,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去年,阿芳将阿勇起诉到惠安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他们的收养关系。同时,她还要求阿勇一次性补偿她在收养期间为他支出的生活费31800元、教育费37000元,此外还要阿勇一次性给付她生活费13万余元。

  为什么养母子两人到了水火难容的境地?

  按照阿芳的说法,她本想养儿防老,怎奈阿勇娶了媳妇忘了娘,儿媳甚至声明不与她做婆媳,因此自1998年年初,阿勇夫妇开始与她分户,并扬言要与她脱离关系,且在经济上也没支持她,她身体有病时,阿勇也不来照料,更甭提精神上的慰藉了,“他恩将仇报,近10年来,从不曾叫我母亲,双方形同陌路”。

  自愿放弃财产继承

  愿意赡养养母

  养母要解除关系,阿勇如何看呢?

  审理中,阿勇说,养母没有证据可以证实他们养母子关系恶化。养母虽然罗列了他的种种“不是”,但并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相反,他是一名远洋渔民,出门谋生少则半年多则一年以上,在家时间相对较少。养母所说的“他不尽赡养义务、双方矛盾纠纷不断、关系恶化”,缺乏事实依据。

  阿勇说,虽然在分户时,他增加了别名,但并不是要解除与养母的事实收养关系。他坚决不同意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他称,根据规定,解除收养关系还应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养母已近60岁且又独自一人生活,虽然有女儿可以照顾,但毕竟有诸多不便。我愿意承担起赡养养母的义务,同时声明放弃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及以后遗产的继承。”

  那么,阿芳和养子的关系是否有恶化?这成了法院调查的重点。

  阿芳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录音资料,以此证明她与阿勇的生父在街头欲理顺相应关系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阿勇之妻报警,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法院调查显示,2012年11月份,阿勇夫妻与阿芳的女儿发生纠纷,导致阿勇的妻子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双方的收养关系纠纷,经当地村委会及调解员主持调解未果。

  解除双方收养关系

  养子付8万元

  经审理,惠安县人民法院认为,1983年阿芳收养阿勇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没有颁布,虽然至今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养母子关系。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阿勇如今已经成年,他与阿芳之间的纠纷历经村委会等部门调解未果,甚至发展到双方家庭在公共场合互相拉扯并报警解决,说明双方的关系已经逐渐疏远直至恶化。阿芳提出与阿勇解除收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阿芳与阿勇的养母子关系,阿勇一次性支付阿芳生活费6万元。阿芳与阿勇均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

  中院认为,阿芳上诉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系因阿勇成年后有虐待、遗弃其行为而导致的,但阿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因此不予支持。双方收养关系解除时,阿芳已年近60周岁,因她抚养阿勇成人,阿勇应该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阿勇应一次性支付阿芳生活费8万元。于是,法院终审改判阿勇一次性支付阿芳生活费8万元,并解除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