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父子断绝关系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如今的法律虽然也对父子关系进行了确立,但均没有涉及到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也只是涉及到父子之间的责任义务以及某些权利。因此,是不能够通过法定程序断父子关系的。法律上只能通收养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收养送养只能是未成年人。

  (一)对于亲生父子关系。父子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不过虽然血缘关系无法解除,但是基于法律义务的父亲对于子女的监护义务,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后可以自动解除。如果你已经年满18周岁,在法律上就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任何行为只要不触犯法律法规,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预。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对于继父子关系。对于继父子关系,学理方面认为继父子双方承认明示解除后,可以断绝继父子关系。

  (三)对于养父子关系。对于养父子关系,在养父子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即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是不能放弃的。同时法律解释中,子女不能因为放弃继承而拒绝赡养父母。

  诉讼解除收养程序,即收养当事人(收养人、送养人或已成年的被收养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它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①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多发生于仅单方要求解除的情况。

  ②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对财产或生活有争议的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查明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真实原因及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生活实际情况,听取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的意见,本着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当事人的权益和有利于未成年人被收养人抚养、成长的原则、依照收养法规定的解除收养的法定条件,合理合法地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的案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他们达成解除收养的协议;调解无效时,可依法判决。

  不能通过法律来断绝兄妹关系的。

  兄妹关系属于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属于自然属性,这个关系并非由法律拟制,不可以通过法律来进行调节,当然也就不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或方式来断绝兄妹关系。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除此之外,兄妹间是否往来可以由双方自由决定,法律并不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