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告养子未尽赡养义务经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小伟是贾某领养的儿子,高中毕业后就去南方打工,之后就没回过家,贾某多次打电话让他回来看看,小伟总是应付了事,贾某决定起诉小伟跟他解除收养关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贾某的妻子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生育,贾某夫妇决定领养一个孩子,2000年5月,当时只有7岁的小伟被贾某领养,成为了家庭成员,夫妻二人供小伟上学,并尽可能让他享受好的生活。2012年中旬,小伟高中毕业后决定放弃学业去南方打工,贾某和妻子不太同意,因为他们已经50多岁了,而且身体也不太好,不希望小伟走太远,但看小伟很坚决,就没再坚持。小伟走后,贾某经常给小伟打电话,但是小伟总是很不耐烦,让贾某没事儿别总打电话,甚至有时会出现过激的言语。逢年过节小伟也不曾回家,这让贾某彻底寒了心,家里的其他亲戚也来劝说,让他解除跟小伟的收养关系,这样就省心了,不必再记挂他了。贾某感觉小伟跟他们这个家已无感情,便来到香坊区法援中心,想跟小伟断了关系。
小伟的行为已经导致双方的关系恶化,无法与贾某夫妻共同生活,二人依法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同时,小伟将自己打工攒的5万元给了贾某作为补偿。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当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建立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同样,当达到一定条件也可以依法解除这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