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先合同义务包括哪两个义务,特征有哪些?

  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两个义务的。

  主观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缔约人必须始终以诚实信用的心态积极接触磋商,最终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以不正当竞争、刺探商业秘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图恶意磋商。

  客观义务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具体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必须负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时通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与缔约相对人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合同的及时合法成立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特征有: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

  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在合同生效前;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同终止之后。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