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物权法应规定占有和占有权

  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无占有制度的规定,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中肯定了即时取得制度。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但也有学者认为很难界定占有的性质,因为它有时表现为事实,有时表现为权利,因此建议物权法同时规定占有和占有权。笔者认为占有是事实,但是不同意传统的把占有、占有源权、占有权相混同的做法,主张应在物权法中明确占有权和占有的概念。

  首先,占有是一种对物控制的事实,只有这种事实才有公示的功能,才给了占有人权利推定、权利移转和善意取得的效果。占有权是指因为法律所赋予的、占有人因为占有事实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占有事实不仅仅会带来利益,同时也会带来义务。比如B把狗交给A看管,一日此狗将A的邻居C咬伤,A就因占有而承担责任。占有之所以不是权利,是因为如果承认占有为权利,那么作为其基础的法律事实又是什么呢﹖各国法律都不否认对于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是产生占有的前提。权利说虽然看到了法律对占有的一种保护使它产生了权利,但是殊不知法律在给它权利之前必须先确认当事人对物是否有实际的控制,只有有实际控制这个事实,法律才推定占有人是善意、公开且和平的持有该物。由于占有事实的公示作用产生了诸多效果,很难撇开这个事实而只规定占有是一个权利。

  其次,占有与占有权要严格区分。占有只是一种事实,占有权是指法律所赋予的民事主体因为对物控制的事实而取得的各种利益。所以传统的学者所说的占有的公示功能、保护功能、继续功能等实质上谈的都是法律为何保护占有权的理由。笔者认为,占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源权推定权、所有权取得权、占有状态维护权利和其他利益。占有源权推定权是指根据占有这种事实就有推定其为合法有效的源权。而所有权取得权是指依据占有而获得了即时取得权、时效取得权。占有状态维护权利是指当占有权被他人侵犯时可提出占有之诉。其他权利包括因为推定为有源权的占有而承认民事主体对占有物的处分行为的合法性等。然而占有与占有权又是紧密相连的,正是因为占有,产生了占有权;而正是因为有了占有权,才更好地维护了占有。

  最后,占有权与占有源权、占有权能不能混同。首先看占有权与占有源权的区别,占有权是指法律所赋予的民事主体因为对物控制的事实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它的产生是基于法定的,只要民事主体具备了法律关于占有的规定就可以享有占有权,所以占有权本身就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传统的事实说认为没有源权的占有也受保护,所以占有是事实不是权利,并以此为由批驳权利说。笔者却认为维护占有的权利,是占有权的内容之一,与占有源权是没有关系的。所谓占有源权是指合法占有的依据,占有源权可以是所有权、他物权、债权、法定授权,等等。占有有没有源权应当是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等这些权利所要考虑的,占有权只管是否有事实上的管领,只要有,法律就赋予占有权,仅仅依靠占有权就能合法有效地对抗他人对占有的侵害。法律规定占有权之初是因为占有的功能,而有了占有权之后,占有与占有源权在某种程度上就分离了。其次,占有权与占有权能是不一样的。1。产生的根据不同。占有权发生的根据是现实地对物进行占有的事实,只要占有事实存在,占有人可依法律保护占有的规定而享有一定的占有权;而占有权能产生于源权,是源权的一项内容。2。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占有权的内容除了上述的占有源权推定权、所有权取得权、占有状态维护权利外,还包含了取得时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占有权能是基于源权而发生的,其内容是实际掌握和控制物的权能,而非权利。3。两者中的“占有”意思不同。占有权中的“占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控制,而占有权能中的“占有”是一种状态,即使没有事实上的控制,只要有合法的源权,就产生占有权能。

  综上,占有是一种事实,占有权是独立于所有权的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权利,应与占有、占有源权和占有权能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