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一、占有的效力概念
是指占有发生后,在占有人和财产所有人以及其他任何人之间依据法律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占有的权利
1)使用该物的权利。
2)就该物取得收益的权利。
2、占有的义务
1)占有的相对义务:财产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的义务,财产所有人将财产交占有人占有,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在占有期内,占有权高于所有权。
2)占有的绝对义务:除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对占有人占有的财产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都必须维护这种占有的状态。
3、占有的特别效力
1)权利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时,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就是该占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若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的制度。占有构成善意取得的,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3)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占有的保护
1、占有的保护概念:是指在他人以法律所禁止的私立侵害占有时,给占有人的法律救济。
2、占有的保护的种类。
民法对占有的保护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与债权法上的保护。
1)物权法上的保护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
A、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即占有人有权依靠私人的力量排除侵夺或者妨害。包括自力防卫权和取回权。自力防卫权是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自力加以防御的权利。占有取回权是指占有人对于已经完成的对占有物的侵夺,可以即时以自力取回占有物而回复占有的权利。
B、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人对占有的公力救济,即请求国家有权机关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其占有。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债权法上的保护包括不当得利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占有保护的原因。
占有保护的原因行为:侵夺;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