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呢

  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3、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4、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同时对实体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实际施工人是指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即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但并不是所有的施工合同均会产生实际施工人,只有在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了承包人,承包人是借用资质或又进行了违法分包或转包时,才会有实际施工人,若只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并不涉及第三方合同主体,则不可将承包人称为实际施工人。

  但是建筑施工领域,普遍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形,是不是每一次转包都会产生一个实际施工人呢?实际施工人制度的设立最终在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只有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等从事工程施工承包人才属于实际施工人。在实践中,可能一些承包人既实际进行了施工,又进行了分包,所以在一个工程中可能会存在多个实际施工人,但是对于只进行转包并不进行施工的中间人,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