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工程款优先权如何实现?

  一、工程款优先权如何实现?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

  1、催告程序

  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该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至于该催告的合理期限,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催告期限为28天,属于约定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根据工程价款的标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来说,最长为两个月(60天)。

  2、行使方式

  (1)根据《合同法》286条规定,行使法定优先权有两种方式:

  ①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折价;

  ②申请法院依法拍卖,且这里的拍卖仅限于通过法院来实现。

  (2)途径有两种:

  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并提供证明法定优先权存在和具备行使条件的证据;

  ②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

  二、建设工程合同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

  2、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3、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即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且经过竣工验收,如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权。

  4、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

  5、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行使优先权时应充分考虑建设工程价款法定优先权的法定性、从减少讼累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前提出发,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未果时,准予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优先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对不宜拍卖、折价的工程不得行使。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款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中途停建的工程(烂尾楼),如无法取得竣工日期的证据,可依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作为竣工日期。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一)行使期限的相关法律依据: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综上可知,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一般是六个月。

  (二)行使期限的性质

  在建设工程中,行使期限的性质认定不同,会对权利救济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产生巨大的影响。

  若认定行使期限为诉讼时效,则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若认定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则不得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在最高院众多案例中,一致认定建设工程中的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得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未在规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权利即告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