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电力供应与销售业务或者擅自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处理。
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根据其违法供电电量衡量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经许可从事供电业务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4)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3、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2)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