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禁止不正当的联合行为
第四章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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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ont class=‘no’>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商品包括营利性服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禁止不正当的联合行为
第四章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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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ont class=‘no’>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商品包括营利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