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滥用行政权力的地区封锁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的地区封锁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经营的行为。

  1、滥用行政权力的地区封锁行为的构成要件

  滥用行政权力的地区封锁行为的构成与上述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定交易行为的构成在行为主体、主观方面两方面均相同,只是在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侵害的客体上有所不同。滥用行政权力的地区封锁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的行为。如果没有封锁市场,或者虽然封锁了市场,但并非出于滥用行政权力,就不能构成本类行为。滥用行政权力的地区封锁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可能侵害本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侵害外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滥用行政权力的地区封锁行为的表现形式

  我国《反垄断法》列举规定了三种滥用行政权力的地区封锁行为。

  (1)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

  (2)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3)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