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定交易行为
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1、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行为的危害
首先,这种行为违反自愿平等的市场交易原则,其结果必然是保护落后企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这种行为违反依法行政原则,损害政府形象,而且容易成为腐败之源;
再次,这种行为直接损害其它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使其他经营者丧失或减少市场份额,影响其经济利益和经营决策。
2、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行为主体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主体在客观方面要有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的行为。
(4)侵害的客体是消费者和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
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从主体和手段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限定交易行为的主体而言,主要有下列表现形式: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企不分,或者名为政企分开,实为“翻牌公司”,甚至将法人企业用行政手段归并到自己属下,然后限定这些企业只能购买或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兴办第三产业或其它经济实体,限定消费者只能购买或接受其第三产业或经济实体的商品或服务;
(3)政企分开后藕断丝连,或原本就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有联系的企业,行政机关等限定他人只能购买这些经营者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