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社会保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社会保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社保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紧密结合社会保险各项业务工作特点和实际,不断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规范经办,强化监督,使全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有了根本性的好转,政行风建设水平稳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显著增强,违纪违法案件得到了有效的预防,特别是贪污、挤占、挪用社保基金问题明显减少,初步形成了反腐倡廉建设的良好局面。在看到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社保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和手中权力谋取私利进行违纪违法活动的问题。为汲取教训,教育和警示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现选取系统内发生的部分典型违纪违法案件,作为各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反面教材。教育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要警钟常鸣、廉洁自律、干净干事,为我省社会保险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原XX市社保公司经理挤占挪用基金案

  2000年4月到2002年4月,原XX市社保公司经理在主持工作期间,采取收取社会保险费或资产变现不及时入帐归金的方法,多次发生挤占挪用基金问题,共计608万元;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收取以物抵费资产5260万元,2003年2月11日该同志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警示:征好、管好、用好社保基金是社保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虽然我系统发生贪污、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属个别现象,但这一案件能够提醒和告诫我们社会保险基金就是“高压线”,作为领导干部,更应该警钟常鸣,认真负责地看管好老百姓的“养命钱”,不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疏于职守,防止发生“不装腰包的腐败”,若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纪的制裁。

  二、原XX市社保局信息管理处处长受贿更改参保信息案

  2005年9月,原XX市社保局信息管理处处长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请托人更改参保年龄信息,致使其少交了12年应交的养老保险费,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18000余元,从中收取请托人人民币5000元;2007年7月又擅自为三名请托人减免滞纳金,并收取人民币1万元。2007年9月14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警示:利用高智商手段为请托人擅自更改参保信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种行为是近年来我系统违纪违法犯罪的新动向,说明我们在监管上还存在着漏洞,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在业务经办管理中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监督制约机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和必要手段。我们要从这一案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要加强对干部廉洁自律的思想教育,使人们不想犯错误;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机制建设,使人们不能犯错误;加大惩处工作力度,使人们不敢犯错误。从而爱护我们的干部,使我们的事业不受损失。

  三、原XX县社保局副局长违规为其爱人办理退休案

  2005年8月,XX县社保局副局长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爱人从已解除劳动关系的某企业调到别一企业,同年12月,在其要求和协调下为其爱人违规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2006年1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3,956.64元。2002年12月在为某企业办理参保事宜时,收受该企业3万元现金,其中用于单位非正常支出24400元,余款56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06年12月,该同志因为其爱人违规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008年3月又因犯贪污罪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被免职。

  警示:利用手中权力和工作之便,违规为亲友办理提前退休,提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典型案例,在全系统具有普遍教育意义。当前,部分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都想方设法少缴费、提前享受退休待遇,以达到“双赢”的目的。而我们个别地方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由于法纪观念淡薄,受利益驱使,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工作的便利,采取内外勾结的手段,为亲属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社会保险干部形象。应该教育我们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正确行使手中权力,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警训,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四、原XX社保公司综合业务处处长等人共同贪污失业保险金返还款案

  2005年1月,根据群众举报,XX市人民检察院对某企业两名职工的经济问题进行立案侦察,两人交待曾利用套取失业保险金返还款,向XXX社保公司综合业务处处长、XX市社保公司原经理、XX市社保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行贿并共同违法犯罪的问题。

  2005年6月,XX市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以上三人犯有受贿罪分别受贿21.4万元、6万元、2.9万元,犯有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刑罚。

  警示:以上受贿案,是典型的社保工作人员与参保企业人员相互勾结,利用业务经办之机大肆进行行贿受贿犯罪的串案。此案的涉及的人员之多、面之广、影响之坏,是近年来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教训十分深刻。

  启示之一:各级领导干部在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的同时,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使他们筑牢预防腐败的思想防线,一定要慎用手中的权力,在产生作案动机之前,要知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道理。凡属作案的人员,都是自以为聪明,大都抱有侥幸心理,但最后都落得个“聪明反被聪明误”的下场。

  启示之二: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机制建设,特别是大额资金的拔付和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查。防止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

  启示之三:要正确把握与服务对象关系的尺度。建立和谐的服务关系,对业务经办工作十分有利,但也不排除一些别有用心的服务对象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不择手段地拉拢腐蚀我们的干部。因此,要教育我们的干部在与服务对象的交往中,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要防止一些人利用朋友的外衣,拉拢腐蚀我们的干部,教育干部不为小恩小惠所诱惑,不做糖衣炮弹的俘虏,要增强是非观念,知道哪些事坚决不能做,守住思想道德底线和法纪底线。

  五、原XX市社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冒领失业保险金案

  原XX市社保公司工作人员于2002年年末到2003年1月间,利用工作之便,采取仿造手续、盗用他人计算机口令的手段,冒领某企业两名职工失业保险金共计9600元(实际支付9720元)。2007年5月30日受到行政开除处分。

  警示:这一案件表明,领导干部和重要部门、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固然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但即使普通岗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只要有机可乘,只要失去监控、只要有利益上的诱惑,都存在发生腐败的可能。因此,要教育我们的干部和工作人员,一定要十分珍惜自己的岗位,筑起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要加强经办管理,不给违纪违法者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