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

  只有当经营者的过度集中行为可能产生市场支配力量而形成垄断,才需要适当地控制经营者的集中行为,禁止经营者的过度集中,这就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进行审查。

  1、初步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进一步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3、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考虑因素

  我国《反垄断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于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作了具体规定,这些应予考虑的因素是:(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4、审查后的决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进行审查以后,应该分别作出准予集中、禁止集中、不予禁止、不予禁止但附加限制性条件等四种类型的决定。(1)准予集中。(2)禁止集中。(3)不予禁止。(4)不予禁止但附加限制性条件。

  5、决定的公布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这是强制性规定。而对于是否公布其他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无强制性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公布或者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