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审查制度,是指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经审查通过以后,方可进行集中的制度。
1、申报标准
申报标准是经营者集中需要向有关管理部门申报、该集中受到法律控制的标准。申报标准一般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资产、销售额、交易额、市场占有率等确定。在具体计算销售额或资产额及市场份额等时,一般还要将与该经营者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的经营者的销售额或资产额及市场份额等一并计算在内。例如,美国《克莱顿法》第7A条规定,如果取得企业的市场销售额或者资产超过1亿美元,被取得企业的市场销售额或者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而且前者至少取得后者15%的资产或者股份,或者取得的股份或者资产至少达到1500万美元,该合并就必须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或者司法部反垄断局进行申报。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集中采取了事先的强制申报制度。达不到申报标准的,无需申报;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申报标准,而是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并适时调整。
2、申报的例外
申报的例外是指经营者集中即使达到了申报标准,但是由于该集中不会使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发生大的改变,所以也可以不进行申报的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了两种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情形:第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第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申报材料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申报书,并且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3)集中协议;(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