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疗纠纷如何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

  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

  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如果是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3、证据保全的方式;

  4、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保全证据的范围,应当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条件的,应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所谓医疗纠纷,就是对于一个医疗后果,医生、患者双方发生了认知上的差别,这样就构成了一种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以来,医疗纠纷产生的数量增加,性质相对恶化,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医生被打、被杀先例很多,患者向医院的索赔额暴涨,不得不引起医疗单位的高度重视。到目前为止,我国医学界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防范理论。医疗纠纷的产生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原因:

  1、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患者维权意识的觉醒,与临床医生维权意识的相对薄弱。

  2、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由以前的公费医疗,变更为现在的自费看病,直接与患者的切身利益挂钩。

  3、医生、护士及工作人员的态度。

  4、医疗技术水平的高低。

  5、医院综合管理的能力。

  6、患者和家属的对医院和医生的期望值过高。

  7、医生与家属对病情的延误。

  8、医生、患者的信任关系被严重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