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界碑界桩罪认定
一、破坏界碑界桩罪认定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边境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由国家确立的界碑、界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界碑、界桩的行为,破坏的方式有:
1、直接毁坏界碑、界桩;
2、盗走界碑、界桩;
3、移动界碑、界桩的位置;
4、其他破坏界碑、界桩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观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破坏界碑、界桩,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破坏界碑界桩罪的构成特体
1、罪体
行为破坏界碑、界桩罪的行为是破坏界碑、界桩。这里的破坏,是指将界碑、界桩砸毁、拆除、挖掉、盗走、移动或者改变原样,从而使其丧失国(边)境的分界作用。因此,破坏界碑、界桩并不在于毁坏界碑、界桩的物质载体,主要在于使其丧失分界作用。
客体破坏界碑、界桩罪的客体是界碑、界桩。这里的界碑,是指在陆地接壤地区埋设的指示边境分界及其走向的石质标志物。界桩,是指在陆地接壤地区埋设的指示边境分界及其走向的木质标志物。
2、罪责
破坏界碑、界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界碑、界桩而有意加以破坏的主观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