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是怎么样的

  一、无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

  无记名证券是指证券上不记载特定权利人姓名的证券,其转让因证券交付而完成。德国民法典第1293条规定无记名证券适用有关动产质权。

  质权以无记名证券为标的的,其交付质权人之后即产生设定质权的效力。无记名证券持有人若要将证券权利转让给他人,只要将证券交付他人即可,无须在证券上作任何记载,授受本身就标志着权利主体发生变化。

  因此设定质权时,除以书面形式确定外,出质人以设质为目的将债权证书交付质权人,设质行为即为成立,此时,受让人不能行使质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对于善意第三人,应推定该持有人为证券的合法持有人。若该持有人行使质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而使出质人合法利益受损,该持有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无记名证券的特点

  (1)无记名证券发行人(债务人)得向持有人给付而免其债务(第七二○条)。

  (2)无记名证券发行人,除能证明其系无权利人外,应向持有人为给付(第七二○条第一项)。

  (3)强化对善意持有人的保护及无记名证券效力的维持(第七二一条)。

  (4)无记名证券发行人对持有人的抗辩权受有限制(第七二二条)。

  三、无记名证券的性质

  1、无记名证券是不记载特定权利人之证券

  无记名证券是不记载特定权利人,而以持有人为权利人的证券。因持有人是权利人,可以对发行人请求依证券所记载之内容给付。无记名证券之标的物,无种类的限制。除以金钱、有价证券及其他代替物为标的物之外,无记名证券尚包括火车票、轮船票、游乐场入场券之类的服务证券。

  2、无记名证券是发行人的自付证券自付证券

  就是由发行人自己支付的证券。这种证券与票据法上的无记名本票相当。

  3、无记名证券是依照记载内容给付的证券

  无记名证券的权利和证券是合为一体的,是完整的有价证券,其证券和权利同时存在,除证券记载的内容之外,发行人不负记载之外的任何义务。所以证券持有人向发行人请求给付,仅限于证券记载之内容。这种证券名为**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