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有:
1、主体的不同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客体的不同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罪侵犯的客体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处罚情形的不同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共同点:
1、在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都要求具备法定身份;
3、犯罪客观方面都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
4、两罪的构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重大安全事故罪能判缓刑。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构成重大事故安全罪的行为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即可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