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犯罪主体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在其职权的范围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即使内容虚假与真实情况不符,仍不失为真身份证,因而不属伪造、变造;但如果这类人员超越自己的职务范围,违反有关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证即属“伪造”。

  例如,不经主管领导批准打开机器,制造没有合法手续的记载虚假内容的身份证,即属此类情形,对此种情形的行为人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虽有制造居民身份证权,但超越职权范围对其则不再具有行使该项职权的权力。由于行为人具有制造民身份证的方便条件,因而手段隐密,不易发觉,其主观恶性更为恶劣,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

  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以下几种:

  1、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3、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