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司法解释

  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

  2、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