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合同有无继承权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房屋后未到期但承租人死亡的,租赁权并不属于可以继承的权利,所以是不能继承的,但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公房,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产物,是指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虽然随着这几年房改政策的实施,公房数量已经减少了很多,但是由于中原因,仍然还有相当数量的公房还没有实施房改或者是正在房改,因此,在为数众多的离婚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涉及这类公房权益的分割,由于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的问题,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可以以结婚的时间为节点将公房的承租权的分割如为如下三类: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了公房承租权,离婚对承租权仍归一方享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2、双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承租权归双方享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3、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房屋承租权,承租权归双方所有,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
1、承租人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将租赁房屋转租他人。同时,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出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房屋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现实生活中的“二房东”现象有悖于法律的规定。
2、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租赁房屋的义务。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租赁物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并妥善保管好租赁物。承租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撤毁、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是,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