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新暴力取证罪司法解释

  一、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暴力取证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证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但对这里的“证人”宜作广义理解,即包括被害人;逼取证人证言,是指强迫证人做

  出特定内容的证言(包括被害人陈述)。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一般公民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4、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逼取证人证言为目的。

  三、暴力取证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