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植物算是毒品原植物
(一)罂粟
1、罂粟别名:罂子粟、阿芙蓉,御米,象谷,米囊,囊子,莺粟。
一年生或二年生草木,株高60-100cm。茎平滑,被有白粉。叶互生,灰绿色,无柄,抱茎,长椭圆形。花芽常下垂,单生,开时直立,花大而美丽,萼片2枚,绿色,早落;花瓣4枚,白色、粉红色或紫色。果长椭圆形或壶状,约半个拳头大小,黄褐色或淡褐色,平滑,具纵纹。种子多数,很像死不了的种子,很小,肾形,花期4月至5月,果期6月至8月。
罂粟是一种观赏植物。我国唐宋诗词都有咏罂粟的佳句,
罂粟原产于地中海东部山区、小亚细亚、埃及、伊朗、土耳其等地,公元7世纪时由波斯地区传入中国。
现在以印度与土耳其为两大主要产地;亚洲方面,以中国、泰国、缅甸边境的金三角为主要种植地区。
2、罂粟的药用价值:
乳汁(即鸦片)中含多种生物碱、吗啡(Morphine)、可待因(Codeine)与蒂*因(Thebaine),对中枢神经有兴奋、镇痛、镇咳和催眠作用。罂*碱(Papaverine)、那*汀(Narcotine)、那碎因(Narceine)等对平滑肌有明显的解痉作用;
中医以罂粟壳入药,又名“御米壳”或“罂壳”。在夏季“割烟”后采收,去蒂-头和种子,晒干醋炒或蜜炙备用。种子含油50%,可以榨油。罂粟壳性平味酸涩,有毒,内含吗啡、可待因、那*汀、罂*碱等30多种生物碱,为镇痛、止咳、止泻药,用于肺虚久咳不止、胸腹筋骨各种疼痛、久痢常泻不止;也用于肾虚引起的遗精、滑精等症。
3、罂粟的危害:
罂粟是提取毒品海洛因的主要毒品源植物,长期应用容易成瘾,慢性中毒,严重危害身体,成为民间常说的“大烟鬼”。严重的还会因呼吸困难而送命。
(二)大麻
大麻为一年生草本植物,雌雄异株,原产于亚洲中部,现遍及全球,有野生、有栽培。大麻是人类最早种植的植物之一。大麻的茎、竿可制成纤维,籽可榨油。大麻的变种很多,作为毒品的大麻主要是指矮小、多分枝的印度大麻。
大麻类毒品的主要活性成分是四氢大麻酚(THC)。
1、大麻类毒品分为三部分:
(1)、植物干品:由大麻植株或植株部分晾干后压制而成,俗称大麻烟,其中THC含量约0.5-5%左右。
(2)、大麻树脂:用大麻的果实和花顶部分经压搓后渗出的树脂制成,又叫大麻脂,其THC的含量约2-10%。
(3)大麻油:从大麻植物或是大麻籽、树脂中提纯出来的液态物质,其THC的含量约10-60%。
2、大量或长期使用大麻,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1)神经障碍。吸食过量可发生意识不清、焦虑、抑郁等,对人产生敌意冲动或有自杀意愿。长期吸食大麻可诱发精神错乱、偏执和妄想。
(2)记忆和行为造成损害。滥用大麻可使大脑记忆及注意力、计算力和判断力减退,使人思维迟钝、木纳,记忆混乱。长期吸食还可引起退行性脑病。
(3)影响免疫系统。吸食大麻可破坏机体免疫系统,造成细胞与体液免疫功能低下,易受病毒、细菌感染。
(4)吸食大麻可引起气管炎、咽炎、气喘发作、喉头水肿等疾病。吸一支大麻烟对肺功能的影响比一支香烟大10倍。
(5)影响运动协调。吸食大麻过量时可损伤肌肉运动的协调功能,造成站立平衡失调、手颤抖、失去复杂的操作能力和驾驶机动车的能力。
(三)古-柯
古-柯是最早被人发现的有毒植物,大约在5000年以前就被人类所知。美洲的印第安人在长期而艰苦的生活活动中,逐渐发现有一种植物的叶子被嚼食后有一种异样的感觉,觉得浑身不那么寒冷了,而且精神显得格外爽快、振奋,一时间竟忘记了自己处于逆境之中,感到十分的奇妙。于是土著的印地安人对这种植物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以后便常常咀嚼它,用来抗寒、提神,天长日久,渐成习惯。这种习惯慢慢地传遍了整个美洲大陆,而且也逐渐成了美洲人的一种习俗。美洲有的国家的人们还把它制成茶叶每天当茶水来喝,为此南美洲一些国家还开辟大片土地用来专门种植它。这种植物就是古-柯。
古-柯是一种常绿灌木植物,生有长椭圆形的革质叶片;花很小,有5片花瓣;核果含种子一枚。古-柯叶片含有古-柯碱,可以提炼可卡-因。可卡-因是一种麻醉药,形态为无色结晶或白色结晶性粉末,易溶于水,医疗可作局部麻醉使用。因为吸收后的毒性相当大,一般不会作注射使用。由于大剂量食用古-柯叶以后吸食者会出现情绪高涨,警觉性增高,精力旺盛,判断力下降等一系列中毒症状。慢性吸毒者在耐受性增强的基础上还会可出现撤药综合症,主要表现为是情绪障碍、疲乏、睡眠障碍、精神运动性兴奋,严重者导致自杀。
古-柯主要产地在南美洲,我国台湾、云南等地也有种植。
(四)我国《禁毒法》第十九条规定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
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又发布《关于查禁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经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抄报公安部,麻醉药品原植物的年度种植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农牧渔业部审查批准,依法下达执行,种植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我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主要是罂粟,少数地区也种植大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
所谓种植,是指播种、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种子等,不论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全部行为还是只实施了一种行为,都可视为种植。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有种植的行为,即使没有成苗,从面积上估算,达到法条所规定数量的,也构成此罪。
1、种植数量较大,按照本条规定,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即为数量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按照一定比例来认定,一般情况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当于鸦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当于鸦片三千株,大麻数量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满一千五百株为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本地的标准。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是指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强制铲除后,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则上都应以犯罪论处。如再次种植的数量很小,也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以前已作过行政处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不再累计计算。
3、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采取暴力、暴力相威胁、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毒品的行为,如果采用轻微的抗拒行为,软磨硬泡、言语谩骂等方式不足以妨碍主管机关铲除的,应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而不应以本罪论处。采用暴力抗拒铲除的行为实质上是妨害公务的行为,我们认为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铲除,既触犯妨害公务罪,又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从一重罪而断,应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如果使用暴力杀人、重伤的应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不论其目的是营利还是满足个人享用,均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