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权关于时间规定有什么
一、离婚探视权关于时间规定有什么
1、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2、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行使探视权需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4、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5、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中止条件包括哪些
1、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2、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具体规定为:
(1)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2)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三、探视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1、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2、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3、此外,如果子女已满8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