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重大安全事故标准如何进行上报

  1、凡发生在我市工矿商贸企业的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规定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特大恶性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2、凡发生在我市交通、治安、消防等方面的重特大伤亡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划分。其中:重大伤亡事故应在10小时之内上报,特大伤亡事故应在4小时之内上报;重大群体性事件要立即报告,最迟不超过4小时。如已报告省有关厅局的,要注明上报时间,供领导了解。

  3、市长电话室值班人员接到重特大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分管副秘书长(双休日及节假日向带班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报告,需报告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和市委领导的,值班人员按照分管副秘书长(带班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的批示立即办理。

  4、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如需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情况,市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报告时应提出上报的意见和建议,并代市政府起草报告,送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整理,报送分管副秘书长及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由市长电话室值班人员用传真或电报报送;需要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报告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结果的,由有关业务处室或督查室督办,负责起草向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反馈的报告,按照公文运转程序审核把关后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