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聚众犯罪有如下特点

  (一)参与人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必须有首要分子,即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必须有三人以上参与,参与人可能随时增加或减少,而非处于固定状态。参与人虽为三人以上,但参与人不一定是犯罪人。

  (二)行为的公然性。聚众犯罪由于人多势众,常使犯罪处于可见可闻的情况,首要分子正是要利用这一点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

  (三)行为的多样性。由于参与人复杂,使得聚众犯罪行为呈现多样性的特点。

  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其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因而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另一类聚众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故只有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是犯罪行为。当首要分子为二人以上,共同组织、策划、指挥聚众犯罪时,构成共同犯罪自不待言。但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就是一人以聚众方式犯罪,无共同犯罪可言。由此可见,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有人认为,聚众犯罪都是共同犯罪,在上述情况下也存在主犯、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其余的参加者是从犯或胁从犯,但立法者根据打击少数、争取教育改造多数的刑事政策,只规定处罚首要分子。可是,从法律上判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标志,是法律是否对该行为规定了刑罚后果(法定刑);如果没有规定刑罚后果,即使明文禁止,也不是犯罪。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处罚其他参加者,就表明其他参加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参加者也不可能是从犯与胁从犯。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其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与其他参加者,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因而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另一类聚众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故只有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是犯罪行为。当首要分子为二人以上,共同组织、策划、指挥聚众犯罪时,构成共同犯罪自不待言。但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就是一人以聚众方式犯罪,无共同犯罪可言。由此可见,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有人认为,聚众犯罪都是共同犯罪,在上述情况下也存在主犯、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其余的参加者是从犯或胁从犯,但立法者根据打击少数、争取教育改造多数的刑事政策,只规定处罚首要分子。可是,从法律上判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标志,是法律是否对该行为规定了刑罚后果(法定刑);如果没有规定刑罚后果,即使明文禁止,也不是犯罪。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处罚其他参加者,就表明其他参加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参加者也不可能是从犯与胁从犯。

  第一、首要分子的认定

  所谓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司法实务实践中,聚众类犯罪的首要分子,一般应当是聚众行为的组织纠集者和实施直接的危害行为的人,既有聚众行为又有犯罪行为,但也有首要分子仅仅是在幕后起策划、组织、指挥和操纵他人实施聚众扰乱行为,并不要求一定在现场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具体危害行为。对这类行为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在聚众犯罪中是起策划、组织、指挥作用,就应认定为其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在聚众犯罪中,由于首要分子是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以,在聚众犯罪中必有首要分子,而且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第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所谓积极参加者,是指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并其主要作用的人。

  一般而言,积极参加者在聚众犯罪中或是帮助首要分子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或者是积极地参加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中。需要说明的是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在聚众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积极参加者虽然在聚众类犯罪中能起到主要作用,但是其所起到的作用要弱于纠集组织策划者。在聚众类犯罪中一定会有首要分子,否则不成立聚众类犯罪,而没有积极参加者,聚众犯罪仍然有可能发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将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加以区分并在量刑上对二者有所区别。

  在实践中,积极参加者实施聚众扰乱行为方式并不尽相同,具体有以下几种:

  ①从头到尾至始至终都参与聚众扰乱行为;

  ②在他人正在实施的扰乱行为之时,中途参加进来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

  ③带头实施了扰乱行为,当聚众扰乱活动愈演愈烈时,又悄然溜走;

  ④与首要分子事先进行密谋聚众扰乱活动并且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聚众行为,并不是直接参与到实施扰乱行为;

  ⑤在聚众扰乱行为种编造并散布谣言,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的情绪。

  总之,不论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扰乱行为中的具体行为方式如何,只要其在聚众扰乱行为中其起主要作用,就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加者的区别就在于他们在聚众扰乱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