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买野鸡犯刑法吗
买野鸡犯刑法。
野鸡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鸡因雄雉颈部有较宽的白色羽毛环绕,故学名“环颈雉”,又名山鸡(商名)、雉鸡,野鸡的巢常筑于芦苇丛、草丛、灌丛中,或在隐蔽的树根旁或麦地里营巢。野鸡受国家法律保护,保护野生动物从自身做起,拒绝买卖野生动物制品,严禁猎杀和非法经营。
在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鸡形目分为稚科和松鸡科,松鸡科中细嘴松鸡、斑尾榛鸡是一级保护动物。斑尾榛鸡、黑琴鸡、柳雷鸡、岩雷鸡、镰翅鸡、花尾榛鸡是二级。雉科中:雉鹑、四川山鹧鸪、海南山鹧鸪、黑头角雉、红胸角雉、灰腹角雉、黄腹角雉、虹雉(所有种)、褐马鸡、蓝鹇、黑颈长尾雉、白颈长尾雉、黑长尾雉、孔雀雉、绿孔雀是一级保护动物。雪鸡(所有种)、血雉、红腹角雉、蓝马鸡、黑鹇、白鹇、原鸡、勺鸡、白冠长尾雉、锦鸡(所有种)是二级。一般平时我们所见的比较多的野鸡品种是锦鸡,属于二级保护动物。任何人私自捕捉猎杀都是违法的。
1、与非法狩猎罪的区别
(1)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2、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区别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者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