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解释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共有两档,一是一般情节的开设赌场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开设赌场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8种“情节严重”的情形。2014年,出台《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4种情节严重的情形。目前司法解释尚未对开设网络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之外的传统型开设赌场行为的情节严重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传统型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否可以参照网络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中情节严重的规定,尚存争议。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
(一)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数量或者数额是上述6倍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面我们来谈一谈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法律规定可见,开设赌场罪并没有特别的入罪标准,只要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有人实际使用,不管赌场是否盈利,均构成该罪。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由于开设赌场罪必须以盈利为目的,该盈利并不是只要赚钱就算盈利,而是指一特定的方式盈利,比如抽头渔利或者在赌场通过放高利贷专区利息,如果仅仅是想棋牌室那样,以娱乐为目的,赚取固定的服务费用,是不会以开设赌场罪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