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相关刑事规章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1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相关刑事规章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公通字〔2000〕30号)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立案标准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l)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二~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L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L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