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是结果犯,可以判缓吗?

  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一定是结果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很多罪名是行为犯,只要做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就会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是可以判缓。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点有:

  1、主要为实施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3、侵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